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選舉工作,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會選舉工作,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。
第三條 本會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、監事,需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選舉產生。
【理事人數應當不少于9人,但不超過會員(或會員代表)總數的1/3,且為單數;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,可設立常務理事會;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;行業協會副會長(副理事長)設置一般為2至15人】
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,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。新一屆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秘書長、理事、監事候選人,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會員單位意見,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,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。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監事候選人,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由上一屆理事會,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。有30名以上的會員(或會員代表)聯名薦舉,可獲得候選人資格。
第五條 本會選舉采用等額選舉(或差額選舉),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。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、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、也可以投棄權票。
第六條 本會換屆選舉,監票人由上一屆監事擔任;唱票人、計票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,由全體會員(或會員代表)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。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、唱票人、計票人。
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,由上一屆監事依據法規和《章程》規定,對會員(或會員代表)進行資格確認和人數核實,核準大會有效性。選舉理事會,應有2/3以上的會員(或會員代表)參加方可進行;選舉常務理事會,應有2/3以上理事參加方可進行。
第八條 投票前,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后當眾封箱。
投票時,監票人、計票人、唱票人首先投票,然后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。
投票結束后,應當眾開箱,并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,做出記錄。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,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;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。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,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,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。選票無法辨認的,作廢票處理,廢票計入選票總數。
第九條 計票結束后,監票人、計票人、唱票人應簽字確認,并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,并于會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。選票當場封存,以備查驗。
第十條 以威脅、賄賂、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,其當選無效。
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、監事等候選人須獲得全體會員(或會員代表)的半數以上同意,方能當選。
常務理事候選人須獲得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選票,方能當選。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閉會期間,本會會長(理事長)、副會長(副理事長)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(常務理事)、監事在任期內,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,原單位可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,但應書面報告理事會批準。同意變更的,應以適當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告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閉會期間,本會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,需適當增補理事(常務理事);或負責人、監事在規定范圍內缺額需增補的。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的方式增補,并以適當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告。
第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和會員有權對其他會員提出除名要求。除名要求應當寫明除名理由,提交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表決。對會員的除名,須有全體理事(或常務理事)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除名。被提出除名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提出申辯意見。
第十五條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嚴重違反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、本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負責人,可以提出罷免建議。罷免建議須以書面形式提出,并寫明罷免理由。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的罷免建議后,應進行討論并召開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對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。被提出罷免的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,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。罷免建議須得到全體會員(或會員代表)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
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